淮南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典型案例(二)
淮南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典型案例(二)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巩固提升行动“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任务,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引、警示震慑作用,现将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且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3年8月2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案件线索,检查发现谢家集区某大药房从陌生人处回收药品,该药房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及销售记录,且部分涉案药品未按照药品储存温度要求进行储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46盒、3.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24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某卫生室进行检查,在配药室发现有超过使用日期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冷敷贴,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2日,共计5盒,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用冷敷贴5盒、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崔某经营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3月14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案件移送函对大通区崔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商店为当事人崔某经营网店的实际后台和发货仓库,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日本进口的美甲化妆品未备案和贴上中文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对21种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共767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警告;2.没收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767件;3.处罚没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3年11月6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大通区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大通区某理发店洗发区旁第二排货架上标称为“三荣”染发膏共17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7月1日,截止检查时均已超过使用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管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管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17盒;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2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田家庵区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田家庵区马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诊所“诊室一”操作设备柜内发现一瓶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粉),生产日期:2021年7月,有效期至2023年7月,截止检查时,上述“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粉)”已超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局给予当事人1.没收超有效期的1瓶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粉);2.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诊所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1月3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诊所进行检查,在进门左侧货架上发现有7种共23份药品,截止检查时均已经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寿县某康大药房经营劣药案
2023年6月1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康大药房经营场所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0盒广西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十滴水,该药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十滴水10盒;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康某药房违法经营药品案
2023年9月28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其从淮南市田家庵康某药房购买的第三疗程的中药汤剂疑似出现变质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该药房以580元每个疗程的价格,从不具备向药店供药资质的合肥某中医门诊部购进三个疗程的中药汤剂,再同样以580元每个疗程的价格卖给投诉人。案发后,淮南市田家庵康某药房将第三疗程的580元购药款退还投诉人,并取得投诉人的谅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2.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稽查科